高石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石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国土管理和村庄规划工作,有序推动村民规范化建房,改善生态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潜江市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潜政办发〔20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各级政府关于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鼓励适度集中建房,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房,要从实际出发,严格遵循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同一个区域的新建住宅,尽可能建设同一建筑风格的户型,鼓励集中建房。
(二)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耕地建房。鼓励村民闲置住宅向本村无房户转让。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集中村民点按规划建房。
(三)“一户一基”的原则。全面实行“房地一体”宅基地改革,严格落实“一户一基”原则。
(四)审批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建房名单等公开制度。
三、工作措施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用地和建房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享有该组织权利并承担义务。
2.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申请宅基地面积严格管控在140平方米以内。
3.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在本村,如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出示分户户籍后,可以申请建房,父母应随一方子女居住,不得与子女分户单独申请建房。
4.在非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须与村委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
5.建房用地必须符合高石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
2.年龄未满18周岁。
3.不是户主,以夫妻、子女分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4.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已组建家庭的均不得与父母分户单独申请建房。
5.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出租、出卖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后(含赠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7.非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严格建房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村民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
2.村(居)委会初步同意。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基、是否符合规划、有无权属争议等进行初步认定。符合条件并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的,对申请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居)负责人签署申报意见后上报。
3.办所审查。镇规建管办组织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实地踏勘(每月25日)。对符合条件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分别提出审批意见,报镇政府规建管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4.镇人民政府审核。对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审批通过的申请,经镇规建管办审核,报分管负责人签批。
5.市人民政府审批。由镇集中上报通过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结果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6.组织实施。镇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定界,开展建设。
7.检查验收。现场复核,收集资料,申办不动产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相关办公室人员、相关部门及国土所负责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其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与考核落实,办公室负责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安排调度、审核把关。
(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成立村民建房管理巡查执法机制,由镇规建管办组织,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全镇农民建房巡查、监管、查处等工作;二是各村(居)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担任本村土地规划监察信息员,村民小组组长担任本组监察员,负责本村、本组农民建房监管和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工作。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村(居)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围绕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镇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主动牵头、及时调度、密切协作,确保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出现违法违规建房情况。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管理考核机制,由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村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并纳入村级年终考评。对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人员和村(居)委,予以表扬通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人员和村(居)委,特别是出现违法违规建房乱占耕地的且未制止、未报告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移交镇纪委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要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震慑力;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举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建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形成全民参与、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行,未出台新的工作方案前,本方案持续有效。
附件:1、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报批流程图
2、高石碑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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